日前,天津通報了7月份8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天津冶金集團軋三鋼鐵有限公司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天津天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粉塵排放案、中鋼集團天津地質研究院有限公司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案。
具體情況如下:
天津冶金集團軋三鋼鐵有限公司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2019年6月16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冶金集團軋三鋼鐵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該單位高爐熱風爐廢氣自動監測設備6月8日至6月14日的歷史數據中二氧化硫小時濃度排放值共出現33次超標,且未向靜海區生態環境局上報自動監測設備的故障說明。經對該單位高爐熱風爐廢氣排放口排放的二氧化硫進行人工比對監測,監測顯示二氧化硫比對監測結果絕對誤差值為69mg/m3,超出了《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中的準確度驗收技術要求(絕對誤差值不超過17 mg/m3),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2019年7月18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十六萬元。
天津天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粉塵排放案
2019年6月10~11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天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該單位燒結機尾處有一臺車機,用來運送燒結后的燒結餅卸至單輥破碎機進行破碎。在卸料及破碎過程中產生的部分粉塵未經集氣罩收集至配套的布袋除塵設施,而是逸散至燒結車間,同時該單位燒結車間有窗戶敞開。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的規定,2019年7月18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十二萬元。
中鋼集團天津地質研究院有限公司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案
2019年5月13日,河東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中鋼集團天津地質研究院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該單位下屬的地質礦產測試中心主營礦產品化學檢測,實驗過程中有廢氣和實驗室無機廢液產生,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19年7月22日,河東區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二十五萬元;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款五萬元。